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3刑初6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女,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现住在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现住在上海市普陀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被告人梁某某从他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账号后,分别招揽赌客常某某、高某某、王2至本市宝山区新沪路XXX弄XXX号XXX室用其账号进行赌博。
  2020年11月起,被告人沈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经预谋,从他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账号,约定平分码量返水及“十退一”,先后在本市宝山区大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本市普陀区平利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百家乐赌场,并先后招揽赌客高某某、常某某、王2、牛某某、史某某等人至上址通过网络投注方式进行赌博,从中牟利。
  2021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从他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账号后,招揽赌客牛某某至本市普陀区黄陵路XXX弄XXX号XXX室用其账号进行赌博。
  被告人梁某某、沈某某于2021年2月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辨认笔录;证人芮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人王2、高某某、常某某、牛某某、史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被告人梁某某、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沈某某单独或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