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3刑初5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辩护人于水影,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顾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滕某某(另案处理)、姚某2、陈2、赵某2、童某某、朱1(均已判决)等人组成以张某某及滕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顾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本市宝山区宝安公路XXX号场地上开设销售二手机动车市场(“旭坤二手车”),利用微信圈等以低价为诱,发布销售成色较新但是尚未还清贷款的机动车信息,故意隐瞒真相诱骗被害人贾某某、郭某某、安某某、李某1、万某某、姜某某、韩某、任某等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待被害人交付定金后,再告知所购车辆未还清贷款无法过户,当被害人要求退还定金终止合同时,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或者纠集多人恐吓,胁迫被害人以明显高出市场价的价格换购其他车况更差的车辆,共计销售车辆32辆,销售车辆金额达人民币1,602,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顾某某参与销售5次金额272,200元。
  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顾某某与张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法以11万元的价格强迫被害人贾某某、郭某某购买福特蒙迪欧轿车1辆。
  2、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顾某某与张某某、姚某2、陈2等人采用上述方法以48,000元的价格强迫被害人安某某、李某1购买荣威550轿车1辆。
  3、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顾某某与张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法以23,500元的价格强迫被害人万某某购买奇瑞轿车1辆。
  4、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顾某某与张某某、姚某2、陈2、赵某2等人采用上述方法以46,700元的价格强迫被害人姜某某、韩某购买雪铁龙C2轿车1辆。
  5、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顾某某与张某某、赵某2、陈2、童某某、朱1等人采用上述方法以44,000元的价格强迫被害人任某购买荣威550轿车1辆。
  另查明:
  1、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法诱骗被害人罗某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收取定金10,500元后强迫对方购买其市场上其他二手车,因被害人报警未果,退还被害人定金10,4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00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