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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585号 (2)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顾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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