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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初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王力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功),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杨慧玲,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胡某某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力斌,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杨慧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张迪洪、赵前松、姚长峰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确定出资比例、各人分工后,共同出资通过薛春霖(另案处理)等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姚长峰等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的情况下,仍入股出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万元参与走私活动。期间,胡某某参与走私前期策划、购买和改装接驳小巴、成本测算等工作。2020年7月11日,经赵前松、张迪洪等人联络、指挥,“信通16”船和“皖舒城货0556”船在长江口水域接驳完走私成品油后,被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当场查获,船上成品油均被扣押。经上海浦江海关计核,胡某某、陈某采用上述方式参与走私成品油1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393,172.40元。
  另,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徐货9338”船并雇佣孔拾桥、韦月林等人(均已判刑)担任该船负责人、驾驶员。2019年12月7日,胡某某安排孔拾桥等人驾驶“徐货9338”船至长江上海段长江大桥附近水域,在无相关运货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来源非法,仍从海船上过驳347.175吨成品油。经鉴定,涉案成品油符合车用柴油相关指标要求,价值2,398,979.25元,偷逃应缴税额876,305.20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上海海关缉私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参与走私成品油的犯罪事实;同年7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参与走私成品油的犯罪事实,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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