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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5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3,男,1991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3及辩护人曹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3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招募好友或通过微信群招募群成员至其在“哈灵麻将”软件内建立的亲友圈,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人民币2元或3元台费,共计收取台费5.3万余元。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许3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许3通过家属向本院退赃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许1、许2、徐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侦破经过以及调取的微信交易明细、光盘、户籍资料,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3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许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3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许3的违法所得并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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