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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4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女,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唐燕,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晨,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唐燕、孟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微信建立赌博群,通过“哈灵麻将”平台提供房卡供他人赌博,以大赢家每局支付房费的方式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9万余元。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张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本案审理期间,张某某通过家属退缴人民币3.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照片,证人吕某某、阮某某、陈某的证言,相关手机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相关照片及调取的相关交易记录光盘、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唐燕认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发现可能涉嫌违法后自行停止;获利较少,且已全部退缴;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孟晨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生活稳定,对社区无不良影响;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退缴的赃款及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 周子健
书 记 员 吴磊佶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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