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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4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自报),女,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张兵,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辩护人张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利用微信、默往等召集赌客,在“哈灵麻将”APP平台上为赌客提供房卡进行赌博,通过每局向大赢家收取房费的方式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7万余元。
  2021年1月7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许某通过家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照片,证人刘某某、何某、谢某、汪某某的证言,相关手机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接收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相关照片及调取的相关交易记录光盘、户籍资料,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 姚金丹
书 记 员 吴磊佶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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