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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4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张毅,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辩护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魏某在“哈灵麻将”APP上建立亲友圈,通过闲聊、微信等聊天软件召集赌客至亲友圈进行麻将、斗地主赌博,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房费人民币4元,共计收取房费人民币9万余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亲友圈、购卡记录、微信账单等截图,证人陈某某、陆某某、倪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亲友圈、微信账号、微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及调取的微信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区表现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性认识不足,犯罪意图并不强烈;家庭困难。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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