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4刑初9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依雯、被告人阮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起,被告人阮某某在手机软件“哈灵”APP内创建亲友圈,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将赌徒拉入亲友圈,阮某某组织曾在上海市嘉定区进行赌博违法活动的赌徒朱某某及夏某某、顾某某等人进行“斗地主”赌博,并利用“微信”每局收取房费抽头渔利。经鉴定,截止至2021年2月19日,阮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535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2月19日将被告人阮某某、杨某某人赃俱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阮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5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某、顾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照片,有关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照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有关刑事判决书及本院代管款收据,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人关于在共同犯罪中阮某某系主犯;杨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均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各自作用、阮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及杨某某有前科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在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在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在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阮某某、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闻翌
书 记 员 陈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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