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蒋志杭、苏蓉蓉,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及辩护人蒋志杭、苏蓉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6日,被害人苏某某为归还他人钱款至解某某(已被判刑)处办理借款。解某某按照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国诚公司”)经营人之一李1(已被判刑)的要求,以行规为由要求苏某某签订人民币(下同)110万元的虚高借款抵押合同,在空白公证文书、询问笔录和空白纸张上签字,并办理苏名下位于本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同日,解某某收到国诚公司经营人之一温征转账给其的110万元后全额转账至苏某某账户,后苏按要求取现18万元交还给解某某。
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耿某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关于公证员必须亲自办理公证业务等规定,在未当面亲自询问公证当事人、未核实公证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公证书,证明苏某某委托冉某(已被判刑)办理延安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抵押、出售、出租等事宜。2014年8月,在苏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解某某将前述房地产抵押权撤销,后冉某以受托人身份,将上述房产出售至李1实际控制的飞行家航空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经估价,涉案房屋价值261万余元。
2013年11月13日,被害人王某某为归还他人钱款至国诚公司办理借款,并签订45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在空白公证文书、询问笔录和空白纸张上签字,并办理王名下位于本市杨浦区鞍山三村XXX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同日,从贷款人陈某账户转账95万元至王某某账户。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耿某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关于公证员必须亲自办理公证业务等规定,在未当面亲自询问公证当事人、未核实公证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公证书,证明王某某委托冉某办理鞍山三村XXX号的抵押、出售、出租等事宜。2014年8月,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冉某以受托人身份,将上述房产以95万元的价格出售至李1实际控制的飞行家航空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经估价,涉案房屋价值109.5万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耿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兰谷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被告人耿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蒋志杭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认定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理由有如下几点:1.苏某某和王某某的公证是由耿某某的助理到场办理的,耿某某只是没有亲自到场办理公证;2.虽然耿某某存在指使助理对不完整的公证材料进行填空的行为,但填空的内容是无关紧要的,现场打印的内容已经完整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思,耿某某指使填空的行为不等同于故意作假;3.苏某某、王某某称公证现场工作人员不让看文件内容就让其签字,甚至被要求在空白A4纸上签字,没有得到其他人的印证,且二人与本案有利益关联,证词存疑,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也不能证明是耿某某指使的。
公诉人答辩,证人孙某和解某某的证言可以印证苏某某的说法,且王某某与苏某某两个互不认识的人就办理公证过程的陈述高度一致,也可以互相印证。苏某某、王某某均证明在办理公证时无人表明公证员身份,且公证材料也存在补填的情况,耿某某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等关于公证员必须亲自办理公证业务等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时任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的耿某某等人共同为国诚公司相关人员出具虚假公证文书,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180余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3年10月26日,苏某某为归还他人钱款至国诚公司解某某(已判刑)处借款。解某某按照李1(已判刑)的要求,与苏某某签订了110万元的虚高借款抵押合同。在办理借款过程中,苏某某被要求在空白公证材料、询问笔录和空白纸张上签字,并办理了苏名下位于本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同日,解某某转账110万元至苏某某账户,后苏按要求取现18万元交还给解某某。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耿某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关于公证员必须亲自办理公证业务等规定,在未当面亲自询问公证当事人、未核实公证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公证书,证明苏某某委托冉某(已判刑)办理延安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抵押、出售、出租等事宜。2014年8月,在苏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解某某将前述房地产抵押权撤销,后冉某以受托人身份将上述房产出售至李1实际控制的飞行家航空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经估价,涉案房屋价值26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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