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216号 (2)
2013年11月13日,王某某为归还他人钱款至国诚公司办理借款,并被要求在公证材料上签字,同日,王某某收到从贷款人陈某账户转账的95万元。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耿某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关于公证员必须亲自办理公证业务等规定,在未当面亲自询问公证当事人、未核实公证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公证书,证明王某某委托冉某办理鞍山三村XXX号13室的抵押、出售、出租等事宜。2014年8月,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冉某以受托人身份,将上述房产以95万元的价格出售至飞行家航空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经估价,涉案房屋价值109.5万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耿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至公安机关,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于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告人耿某某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苏某某为归还韩某某钱款至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通用大厦解某某处办理借款,解某某转给苏某某110万元后,苏某某当场还给韩某某84万元,并取现18万元交给解某某作为借款利息和手续费。在办理借款时,解某某的同事拿出4张空白A4纸,让苏某某在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每张纸上签2个名字,并称是办理借款需要的手续,后苏某某被带去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2014年9月,苏某某接到长宁区房产交易中心电话问苏是否全权委托他人出售延安西路2799弄的房产,苏表示没有,后苏某某从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取得一份苏全权委托冉某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复印件,苏某某持该复印件至黄浦公证处询问,公证处的人却把解某某公司的人叫来与苏对质。2015年4月,有人至苏某某家强行开门并出示房产证,苏某某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被过户给他人等情况。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韩某某通过他人将苏某某介绍至张某某处借款,张又将苏某某介绍给李1,2013年10月,苏某某向李1公司借款110万元,并办理了借款公证和全委公证等情况。
3.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证明解某某在李1的国诚公司充当借款人的角色,张某某是国诚公司通用大厦办公点的负责人,负责与客户谈借款,审核客户资质等。2013年,韩某某带苏某某至通用大厦一楼办公点借款,解某某按照李1的要求携带证件至通用大厦与张某某一起为苏某某办理借款手续。张某某拿了一叠材料与解某某、苏某某一起进入房间,让苏某某在材料的指定位置签字,并让苏在空白A4纸的右下角签名,当天并没有公证员在场,全委公证的受托人冉某也不在场,后解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等人至长宁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手续,将苏某某名下本市延安西路的一套房产抵押给解某某。在征得李1同意后,解某某等人至工商银行通过解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10万元给苏某某,苏某某取出部分钱款作为利息和服务费由解某某等人带回公司,后解某某应李1要求将上述房地产抵押权撤销等情况。
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6日,孙某陪同苏某某至本市共和新路高架桥下的一个办公楼里借款,一名上海男子让苏某某在借款抵押合同及其他文书等一叠材料的指定位置签字,而且签字时上海男子并未将纸完全展开,整个签字过程只有5分钟左右,根本无法看清材料上的内容,走出办公室后,一名外地男子又拿出几张白纸让苏某某签字,苏某某开始不肯签,经上海男子相劝后便签字了,在整个签字的过程中没有人告知办理公证的事,也没有人告知苏某某法律责任等情况。
5.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金某在黄浦公证处担任公证辅助人员,自2008年至2018年间一直是公证员耿某某的助理,协助耿办理公证业务,金某并未见过苏某某,也未与耿某某一起至通用大厦为苏某某办理公证,苏某某的委托公证笔录是金某按照耿某某的要求在办公室内填写的,填写时苏某某并不在现场,且笔录上苏某某的名字已经签好等情况。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王某某因欠韩某某钱款被韩带至通用大厦一名较胖的上海男子处平账,王某某写下45万元的借条并办理了借款公证,一名年轻的上海女子让王某某在一叠文件上签字,王某某提出要看文件内容,一群男子围着王不让看文件内容,并让王在指定位置签字。等王某某签完字后,一名较胖的上海籍男子拿出2、3张空白纸张让王某某在右下角签字。王某某只知道办理的是借款公证,并不知道办理了委托公证,也不知道当时是否有公证员在场,因为没有穿公证员制服的人,也没有人向她表明公证员的身份,更没有人告知公证的法律后果,后王某某被带至杨浦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抵押。2014年,有人强行至王某某家中将东西搬走并出示了房产证,王某某再回家时发现门锁已经被换掉等情况。
7.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曾某某自2010年至2017年在黄浦公证处担任公证员耿某某的助理,协助耿办理公证业务,王某某的公证材料是耿某某交给曾某某的,曾某某拿到时王某某的询问笔录是空白的,且笔录上王某某的名字已经签好,笔录内容是曾某某按照耿某某的要求补填的,以及副主任高某的章放在耿某某处,耿某某及助理均可以使用,不需要经过高某同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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