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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216号 (4)
  一、被告人耿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至2022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审 判 员 韩 慧
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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