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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4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官某,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
  辩护人黄志宏、陈宇,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37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某及其辩护人陈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3日15时58分许,被告人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径本市虹口区吴淞路、武进路路口时,因违章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民警朱某示意停车处罚。官某为逃避处罚,拒不停车,见朱某伸手阻拦后仍加速驶离,致朱某被拖拽受伤。后经上海林几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朱某右手环指远节指骨新鲜性骨折,构成轻微伤。
  同日16时许,被告人官某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被告人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其家属帮助下自愿缴纳了补偿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官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孙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警官证》复印件、《验伤通知书》,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上海林几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官某家属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财物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官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被告人官某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官某在其家属帮助下退出了补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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