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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110号 (2)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以及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没收。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建军
书 记 员 高佳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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