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5刑初9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
  辩护人高鹏程,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高鹏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17时许接到女友方某某电话称与纪某某、蒋某某发生纠葛,遂至本区三鲁公路、长清路跨线桥处,以拳打脚踢方式殴打被害人纪某某、蒋某某并致纪某某轻伤、蒋某某轻微伤等;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辩护人高鹏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也愿意赔偿,愿意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女友方某某电话称与纪某某、蒋某某发生纠纷,遂至本区三鲁公路、长清路跨线桥处,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拳打脚踢方式殴打纪某某、蒋某某,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纪某某左侧4、5、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微伤;左侧面颊部见表皮浅表抓痕、有色素改变,构成轻微伤;蒋某某因外伤致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纪某某、蒋某某达成了损害赔偿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纪某某、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证人代某某、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并经当庭质证属实,被告人李某某亦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