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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甘肃省兰州市,住本市宝山区。
  辩护人黄双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双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9日3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DVXXXX的灰色奔驰牌小轿车,驾驶至西藏南路金陵路路口,发现前方道路有民警设卡检查,为逃避检查,被告人朱某某连变二根车道右拐将车驶入亚龙国际广场地下停车场库,被追赶而来的民警在停车库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后被带至瑞金医院卢湾分院抽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发生实害后果;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妻子怀孕,岳母重病,需要其照料等辩护意见,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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