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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6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陌陌”等手机APP对被害人张某某“裸聊”敲诈勒索的情况下,仍指使同案关系人岳春衡(已判决)通过提供银行卡、参与转账操作的方式,将本案犯罪所得人民币6,200元予以转移。
  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保利领峰台小区2栋2单元602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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