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21)沪0113刑初6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17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8XXXX小轿车,至上海市宝山区潘沪路潘泾路口西侧约200米处,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警员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汤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汤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