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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5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
  辩护人蒋西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鱼网村7组。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阮红斌,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杨五沟村2组300号附22号。2020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博,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刘某、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蒋西旺、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阮红斌、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月,被告人邓某伙同被告人刘某、万某某等人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开设以“二八杠”等赌博形式的赌场,每场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元左右。2021年1月21日,民警在上海市青浦区新谊村198号查获以“二八杠”形式赌博的参赌人员数十余人,查获并收缴赌资人民币17,000余元、赌具扑克牌1副等物。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刘某、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刘某、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代管款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伙同被告人刘某、万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某、刘某、万某某到案后分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其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属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均予以采纳;但关于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分别建议法庭对其当事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决定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万某某曾受过行政处罚,故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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