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534号 (2)
一、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某、刘某、万某某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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