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3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暂住本区。
辩护人刘伟,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因与其妻子陶某2发生情感纠纷,后陶某2外出被告人陈某某无法取得联系,并怀疑陶某2的姐姐陶某1在二人婚姻关系中作梗。2020年12月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被害人陶某1位于本区山阳镇南阳北路XXX号XXX室家中,通过陶某1电话联系上其妻子陶某2,在通话过程中,陈某某与旁边的陶某1发生言语冲突,后将陶某1摔倒在地。尔后,被害人陶某1的儿子周某某、丈夫康某某来到现场,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陈某某返回自己家中,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向被害人陶某1、周某某的头部、手臂等部位,被害人康某某在阻止陈某某继续加害的过程中,被陈某某砍伤肩部。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陶某1构成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五处,被害人周某某构成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三处,被害人康某某构成轻微伤二处。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陶某1、周某某、康某某的陈述,证人陶某2、朱某某、何某某、蔡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及经被告人陈某某签字确认的菜刀照片、验伤通知书,被害人的诊断报告及出院小结、报警记录、报警录音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平时与被害人关系较好,未要剥夺他人生命,主动放弃侵害再升级,造成的伤害也相对较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系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本次犯罪系激情犯罪,人身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了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妻子陶某2发生情感纠纷,后无法与陶某2取得联系,而怀疑被害人陶某1(系陶某2的姐姐)在二人婚姻关系中作梗。同年12月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山阳镇南阳北路XXX号XXX室陶某1的家中,要求陶某1电话联系陶某2回家,通话过程中,陈某某与陶某1发生言语冲突,后将陶某1摔倒在地。尔后,被害人周某某(陶某1之子)、康某某(陶某1丈夫)至现场,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后陈某某返回自己家中,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向陶某1、周某某的头部、手臂等部位,康某某在阻止陈某某侵害的过程中,被陈某某砍伤肩部。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陶某1构成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五处,被害人周某某构成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三处,被害人康某某构成轻微伤二处。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行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陶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12月1日7时,陈某某至陶某1家中让陶某1联系其妹妹陶某2,后二人发生言语冲突。陈某某拎着陶某1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下,对着腿踢。陶某1的儿子和邻居阿姨来劝架。尔后陈某某回自己家中的厨房处拿了一把菜刀,用菜刀对着陶某1和其儿子砍。陶某1往小院子里面跑,陈某某拿着菜刀追,摔倒后,陈某某拿着菜刀对着陶某1的头砍,其儿子也被砍了好几刀。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2月1日7时,周某某在家中听到其母亲与其姨夫(陈某某)争吵,后听到其母亲喊“打人了,救命”。周某某出去,看到陶某1倒在地上。周某某将陈某某拉到旁边。陈某某转身回去他家厨房里拿一把菜刀,一直挥舞着,拿刀就要砍周某某。周某某用左手挡了一下,第一刀砍在了左手臂。后带着陶某1跑到后面的院子,陈某某追上来要砍,用左手臂挡了几下,因手疼放下了,陈某某就在头上砍了几刀。陈某某又追着陶某1砍,陶某1头上流血倒在地上。周某某去拉陈某某,陈某某就又在周某某的左手臂和头上砍了几刀,之后又去砍陶某1,直到菜刀被夺走了。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