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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3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暂住本区。
  辩护人刘伟,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因与其妻子陶某2发生情感纠纷,后陶某2外出被告人陈某某无法取得联系,并怀疑陶某2的姐姐陶某1在二人婚姻关系中作梗。2020年12月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被害人陶某1位于本区山阳镇南阳北路XXX号XXX室家中,通过陶某1电话联系上其妻子陶某2,在通话过程中,陈某某与旁边的陶某1发生言语冲突,后将陶某1摔倒在地。尔后,被害人陶某1的儿子周某某、丈夫康某某来到现场,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陈某某返回自己家中,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向被害人陶某1、周某某的头部、手臂等部位,被害人康某某在阻止陈某某继续加害的过程中,被陈某某砍伤肩部。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陶某1构成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五处,被害人周某某构成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三处,被害人康某某构成轻微伤二处。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陶某1、周某某、康某某的陈述,证人陶某2、朱某某、何某某、蔡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及经被告人陈某某签字确认的菜刀照片、验伤通知书,被害人的诊断报告及出院小结、报警记录、报警录音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平时与被害人关系较好,未要剥夺他人生命,主动放弃侵害再升级,造成的伤害也相对较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系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本次犯罪系激情犯罪,人身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了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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