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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346号 (2)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妻子陶某2发生情感纠纷,后无法与陶某2取得联系,而怀疑被害人陶某1(系陶某2的姐姐)在二人婚姻关系中作梗。同年12月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山阳镇南阳北路XXX号XXX室陶某1的家中,要求陶某1电话联系陶某2回家,通话过程中,陈某某与陶某1发生言语冲突,后将陶某1摔倒在地。尔后,被害人周某某(陶某1之子)、康某某(陶某1丈夫)至现场,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后陈某某返回自己家中,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向陶某1、周某某的头部、手臂等部位,康某某在阻止陈某某侵害的过程中,被陈某某砍伤肩部。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陶某1构成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五处,被害人周某某构成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三处,被害人康某某构成轻微伤二处。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行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陶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12月1日7时,陈某某至陶某1家中让陶某1联系其妹妹陶某2,后二人发生言语冲突。陈某某拎着陶某1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下,对着腿踢。陶某1的儿子和邻居阿姨来劝架。尔后陈某某回自己家中的厨房处拿了一把菜刀,用菜刀对着陶某1和其儿子砍。陶某1往小院子里面跑,陈某某拿着菜刀追,摔倒后,陈某某拿着菜刀对着陶某1的头砍,其儿子也被砍了好几刀。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2月1日7时,周某某在家中听到其母亲与其姨夫(陈某某)争吵,后听到其母亲喊“打人了,救命”。周某某出去,看到陶某1倒在地上。周某某将陈某某拉到旁边。陈某某转身回去他家厨房里拿一把菜刀,一直挥舞着,拿刀就要砍周某某。周某某用左手挡了一下,第一刀砍在了左手臂。后带着陶某1跑到后面的院子,陈某某追上来要砍,用左手臂挡了几下,因手疼放下了,陈某某就在头上砍了几刀。陈某某又追着陶某1砍,陶某1头上流血倒在地上。周某某去拉陈某某,陈某某就又在周某某的左手臂和头上砍了几刀,之后又去砍陶某1,直到菜刀被夺走了。
  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2月1日,康某某在暂住地听到陶某1在喊救命,陈某某手上拿着菜刀,已经砍了陶某1和周某某,二人均已经倒在地上。康某某过去准备从后面抱住陈某某,在这个过程中被陈某某砍在左肩部。
  4、证人陶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1日,其在电话中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争吵。电话中陈某某称“今天你大姐(陶某1)是上不了班的,我不会让她去上班的,你肯定就在这附近,今天你要么回来见活人,要么回来见死人。”并听到陈某某与陶某1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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