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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346号 (3)
  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1日7时,其在本区山阳镇南阳北路XXX号家中睡觉,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周某某头上出血,院子里面都是血。
  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1日7时,听到一个女的大喊救命,杀人了,后看到被害人陶某1以及周某某、康某某受伤的情况。
  7、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1日7时,准备上班时听到有人大喊救命。一个男子将一名女子打倒在地上。那个男的还用脚踹那个女的,有个小伙子、一个中年男子跑过来,都在劝那个打人的男子。之后那个男子跑回家中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其上前劝阻过程中被男子抓住衣领,其被男子扬起菜刀吓唬后骑车离开。
  8、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及经被告人陈某某签字确认的菜刀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布局情况以及提取到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9、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作案菜刀刀柄、刀刃涂取物中的生物性物质系被害人陶某1所留、现场血迹中生物性物质系被害人周某某所留。
  10、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被害人的诊断报告及出院小结等,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证实被害人陶某1、周某某、康某某的伤势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报警录音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报警时所述案件基本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13、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年龄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
  14、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2月1日,陈某某与陶某1发生言语冲突,扭打在一起。被拉开后陈某某至其家中厨房内拿了菜刀,冲着陶某1过去,直接朝陶某1正面砍去,第一刀砍在衣服上,陶某1转身往后面小院跑去,陈某某接着又对陶某1砍了一刀,砍在她的头部,陶某1流血了,跑去小院,陈某某继续追,追打的过程中,陈某某拿刀朝着陶某1的儿子、丈夫乱挥乱砍。陶某1的儿子和丈夫将陈某某摁倒在地上。陈某某打了110,坐在门口等着民警过来。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定性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陶某1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后,使用菜刀,至少五刀砍在陶某1、周某某的头部、面部等致命部位,且在被周某某手臂挡住后仍持续持刀追砍陶某1,并对陶某1的儿子、丈夫等人受伤的结果予以放任,不计后果,人身危险性及致命性极大。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动机、作案工具、加害部位、侵害过程、砍伤情况等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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