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346号 (4)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陆钦辉
书 记 员 俞 相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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