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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5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
  辩护人陆佳艳,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陆佳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为牟利创建用于赌博的微信群,在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住处等地以购买房卡并提供给其建立的上述微信群群友的方式,组织冯某某、曹某某、沈某某等30余名群内成员利用“上海明星麻将”手机软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赢家处收取每局5元的台费。期间,被告人蒋某通过上述收取台费的方式获利约1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蒋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冯某某、曹某某、沈某某、李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名片截图、微信红包截图、上海明星麻将游戏界面截图,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其曾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蒋某属于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家属代为退赃等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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