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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5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
  辩护人魏佳璐,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2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魏佳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乡聊”、微信、“哈灵麻将”等手机软件组织赌博活动,组织徐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网上赌博,每8局向最大赢家收取人民币5元、8元不等的“房费”,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0余元。参赌人员徐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系在上海市青浦区参与赌博。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徐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光盘,账号辨认,哈灵麻将截图,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案发经过、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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