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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516号 (2)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诫勉语: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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