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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6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自报),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辩护人陈琦,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及辩护人陈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2通过微信建立聊天群,并利用“哈某某”APP内亲友圈功能,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赌博,并以向大赢家收取台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5万余元。
  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2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2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惠某某、张某1、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附照片、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人口信息,被告人张某2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2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和起诉阶段都有检举揭发,虽未查实,但其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家属在庭前也已退赔,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在职表现良好,被告人家庭条件困难,有父母和孩子需要照顾抚养,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2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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