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7刑初5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XXXXXXXXXXXXXXXXXX),女,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辩护人李光武,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雨晴,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光武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赵某某明知王1(另案处理)销售的“太太乐”鸡精等调味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购入并转手加价销售给黄某某、陈某2(均另案处理)。经审计,赵某某在黄某某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70元(币种下同);赵某某通过其微信账户及其女儿王2的支付宝账户收取陈某221万余元,其中涉案销售金额总计约88000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1.证人王1的证言,证明其将生产的假冒太太乐鸡精出售给赵某某,总计出售约1600箱。赵某某有时自己提货,有时让其开车将货送到赵某某指定的地点的事实;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赵某某曾向其索要其儿子陈某2的微信,其和陈某2经营的网店销售假冒的太太乐鸡精,陈某2曾说他就是从赵某某这里采购假货的事实;
  3.证人陈某2的证言,其销售的假货太太乐鸡精是从王庆和微信备注叫王2的女子这里购买的,其不知道王2的真实身份。其向该女子进货时间是2020年5月至8月,通过支付宝账户汇款给对方总计17万余元,都是购买假货太太乐鸡精的货款,其和对方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的事实;
  4.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其系赵某某的女儿,其父母均是做调味料生意的。赵某某告诉其,陈某2给其支付宝和微信的汇款是网上卖货的钱。2020年5月至8月,其从陈某2处总计收取17万余元,其将钱款转入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该卡由赵某某保管;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从王庆、赵某某处采购太太乐鲜味美、家乐鲜辣露等假货商品出售,其给赵某某微信转账资金均是购买假货的货款,赵某某给其送过一次货的事实;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