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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3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
  辩护人罗梦璇,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罗梦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犯徐某某、钱某某、何某某等人(均已被判刑)商议后,于2019年9月初起,在本市黄浦区陆家浜路XXX号XXX室,合伙通过赌博网站“申博”的会员账号,聚集赌客至上址下注,通过赌博网站的码量提成非法牟利。由钟某某(已被判决)、漆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该处负责操盘,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赌场内物品采购、房屋保洁;钱某某负责配钞、结账;徐某某负责租赁房屋、核对账目;何某某负责招揽赌客。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该网络赌盘的码量达8,378,876.85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与徐某某、钱某某、何某某等四人以码量的千分之十二予以抽成,合计违法所得约10万余元人民币,张某某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分配上述违法所得。2019年10月2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2021年2月27日在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某某小区XXX号门口,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建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调高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坚持不予调整。
  上述事实,有同案犯徐某某、钱某某、何某某、钟某某、漆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邓某某、王某1、唐某1、唐某2、王某2、符某、徐某某、祝某某、朱某某、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缴获的账册、账册照片、案发地点照片,调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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