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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394号 (2)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在本院告知可能不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其表示即使法庭调高量刑亦认罪认罚。张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及适用简易程序亦无异议,还提出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提请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案所涉罪名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罪,被告人张某某依约应获分赃与同案犯徐某某、钱某某一致,综合考虑本案犯意提出、同案犯的已判决刑罚、被告人张某某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其量刑不宜轻于同案犯徐某某、钱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涉案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郑 莹
书 记 员 刘 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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