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367号 (2)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船舶及船载白砂糖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
书 记 员 刘 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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