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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刑初670号 (3)
  一、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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