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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初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辩护人董野、金双双,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
  辩护人孙燕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董野、金双双,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孙燕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朱某某明知高亮(另案处理)欲非法参与开采海砂,仍以每吨运费人民币1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承接其委托,指令“恒兴达”船船长、被告人陈某某前往台湾浅滩负责开采现场的海砂接驳,并运送回港。同年7月28日下午,朱某某在接到高亮提供的坐标位置(东经118°27',北纬23°04')、甚高频频道“68号”等信息后,于次日下午将上述信息通过电话方式告知陈某某。陈某某明知是在台湾浅滩非法开采海砂的情况下,仍驾驶“恒兴达”船起航前往指定坐标位置,并根据朱某某的指令,于途中授意船上人员拔掉船载AIS设备天线以逃避检查。同年7月30日下午,“恒兴达”船即将到达指定坐标位置时通过甚高频呼叫“9号”采砂船,并根据“9号”采砂船的指令前往指定坐标位置(东经118°13.59',北纬22°56.23')抛锚。自7月30日17时许至次日中午,“恒兴达”船分别接受实施现场开采的“9号”采砂船过驳海砂5次、“98号”采砂船过驳海砂3次、“89号”采砂船过驳海砂1次,共计过驳海砂4万余吨。过驳完毕后,“恒兴达”船起航前往江苏南通,并于途中重新连接船载AIS设备天线。2020年8月3日,“恒兴达”船行驶至圆圆沙灯船附近水域,被海警查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海砂品质符合细度模数中砂、含泥量I类、氯离子含量Ш类的指标要求,重量为41,251公吨。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海砂在基准日期2020年8月3日的单价为42元/吨。
  2020年8月3日9时许,海警对“恒兴达”船登临检查,当场查获上述海砂并抓获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在接受海警讯问时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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