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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23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平,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潘某伙同胡泽雷(已判刑),由被告人潘某负责召集赌客至现场参赌,胡泽雷负责提供场地、器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汇技路申杰路附近的一处荒地上开设赌场,供他人以“二八杠”形式赌博。2020年3月11日23时许,民警在前述场所抓获胡泽雷及参赌人员张凤英、徐某某等20余人,并在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4万余元、麻将牌、水箱等物。
  2021年2月8日,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涉案赌资赌具已由本院予以判决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犯胡泽雷的供述笔录、微信聊天截屏、刑事判决书,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清点记录、案发经过,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8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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