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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23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辩护人刘鹞骅,上海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刘鹞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2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至本区上南路XXX号汉庭酒店内,随意殴打被害人王某、张某1、范某某、张某2,并任意砸毁酒店显示器等设施,造成物品损失。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张某1、范某某、张某2的伤势均不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2,886元。
  2021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王某、张某1、范某某、张某2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张某1、范某某、张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辩护笔录,验伤通知书、相关发票、客服中心维修服务单、物品损坏清单,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且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多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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