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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380号 (2)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的钱财追缴后,予以没收;孙某某作案使用的银行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琼
书 记 员 卢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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