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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6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1,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1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7月4日晚,被告人朱1在本区枫泾镇兴新路XXX号某某烧烤店与他人聚餐,看到谭某某与宋某某互殴,上前劝架未果后,无故用脚踹被害人宋某某。经鉴定宋某某眼部挫伤(右眼),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朱1因本节事实于2020年8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2.2021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朱1和被害人姚某等人在本区枫泾镇新金山路XXX号某某烧烤店内喝酒,期间被告人朱1与被害人姚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朱1殴打被害人姚某脸部、左眼,致其受伤。经鉴定姚某被打伤致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3.2021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朱1与被害人朱某2在本区枫泾镇强兴路XXX号某饭店吃饭时,无故殴打被害人朱某2头部及左侧眼角,致其受伤。经鉴定,朱某2被打伤致头皮创,构成轻微伤。
  2021年2月1日,被告人朱1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朱1因上述第1节殴打被害人宋某某行为,于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释放,后于2020年8月22日因该行为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日,并以刑事拘留折抵十日,不再对朱1执行行政拘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朱1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1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朱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1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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