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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5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董敏华,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董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亲友圈召集赌客,通过哈灵麻将平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向大赢家收取台费方式获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余元。
  2021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王某2、陶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照片,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手机截图、户籍资料、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同时提出陈某某涉案是出于朋友之间娱乐目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亦较小;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配合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结合其身体情况,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拘役四至五月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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