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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5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冉玉莹,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长宁区,住本市虹口区。
  辩护人金建锋、刘晓颖,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辩护人冉玉莹、被告人唐某某及辩护人刘晓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利用被告人唐某某开设的“哈灵麻将”软件亲友圈,纠集赌客进行赌博,并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被告人戴某某开设赌场,仍提供账号、帮助购买房卡,对赌客进入和移除进行管理、发送战绩截图。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戴某某、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戴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经签字确认的手机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户籍资料,退赃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偶犯初犯,家庭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徐祥生
书 记 员 俞 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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