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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4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寿某某(自报),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闵行区,住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向欣,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1年4月22日以沪金检刑变诉〔2021〕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寿某某及辩护人向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寿某某通过组建哈灵麻将APP亲友圈以及微信群的方式组织赌客赌博,通过购入房卡后向赢家收取台费的方式牟利,共计售卖房卡4万余张,获利人民币约12万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寿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接受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寿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黄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提供的接受证据清单、哈灵麻将账号、亲友圈、购卡记录截图、微信账号、经被告人寿某某、赌客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相关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侦破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党员组织关系证明,退赃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家庭情况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寿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寿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徐祥生
书 记 员 俞 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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