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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2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2,男,2002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
  辩护人朱慧浩,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同年5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2及其辩护人朱慧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月,被告人张2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用自己身份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借给他人使用,经查,该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2021年1月24日,被害人崔1、黄某1、江某某、姚某某、蔡某某、岳某某、李某某、黄2、管某某、张某1等人被他人以申请贷款名义诈骗,其中被骗金额人民币220,963元转入被告人张2的农业银行账号。
  2021年2月25日,被告人张2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对涉案犯罪事实做了供述。
  针对上述指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2的供述,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案发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2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2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2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援助机构的值班律师提供了法律帮助及法律意见。
  被告人张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对认罪认罚予以确认。辩护人确认被告人张2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法律帮助及法律意见;提出被告人张2犯罪时年纪尚轻,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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