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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终601号 (2)
  央利资产成立于2015年6月2日,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等。2015年11月起,央利资产又先后独资注册设立了央利投资、央利金融、央利企业、央利金融山东分公司、央利企业常州分公司、央利企业嘉兴分公司等诸多公司,该些公司均由央利资产统一进行运营管理(合称“央利公司”)。
  被告人章毓麒、袁小牧于2015年8月经招募入职央利资产,共同担任央利资产的副总经理,与时为央利资产的总经理共同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2016年5月起,章毓麒、袁小牧又分别作为央利资产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继续行使央利公司管理权。其中,章毓麒主要负责寻找项目用于融资,并将央利公司招揽的公众资金用于对外投资运作;袁小牧主要负责融资业务,管理业务团队,以公司确定的融资项目向投资人募集资金。
  2015年9月起,央利公司通过设立于本市中山东二路XXX号外滩SOHO18楼的上海金融一部、金融二部以及在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各地设立的分公司,以央利金融、央利投资等公司为关联方,通过举办推荐会、散发宣传资料、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委托投资理财、收益权转让、有限合伙等名义,承诺本息安全,并约定7%到12.5%的年化收益,与投资人签订期限不等的《合伙份额认购协议》《合伙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书》《资产管理合同》等协议,对外招揽公众资金。
  投资人资金通过POS机划账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央利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后,除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提成、投资人本息以及公司其他运营成本之外,均以公司或者员工个人名义用于项目投资以及对外放贷。
  被告人赵剑虹于2015年11月入职央利公司,担任央利公司上海金融一部负责人;被告人崔晶于2016年1月入职央利公司,与赵剑虹一同担任央利公司上海金融一部负责人;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1月入职央利公司,担任央利公司上海金融一部营业部经理;被告人奚某某于2016年5月入职央利公司,担任央利公司上海金融一部营业部经理;被告人姚某某于2017年2月入职央利公司,担任央利公司上海金融一部团队经理;被告人张某2于2015年8月入职央利公司,担任央利公司上海金融二部负责人;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9月入职央利公司,担任央利公司上海金融二部团队经理。
  被告人赵剑虹、崔晶、胡某某、奚某某、姚某某、张某2、徐某在央利公司任职期间,带领各自团队,对外销售上述央利公司理财产品,招揽公众资金。
  因未能按期兑付投资人到期本息,央利公司于2018年8月下旬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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