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2刑终601号 (4)
一、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刑初115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项,即被告人章毓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袁小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赵剑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4993号判决中被告人赵剑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崔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张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二、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刑初1151号刑事判决第七项,即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松
审 判 员 李杰文
审 判 员 何仁利
书 记 员 宋文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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