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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3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暂住地北京市。
  辩护人周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辩护人周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魏某(另行处理)因不堪忍受其丈夫福某某长期家庭暴力,找到同学即被告人金某后约定由魏某出资人民币1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金某负责雇人杀害福某某。2019年8月23日至27日,魏某通过微信转账5万元提供金某作为启动资金,金某即找到李某、唐某某、王某某(均另行处理),欲共同作案,因魏某后续资金未到账即就此罢手。2019年11月,金某以向福某某揭露魏某雇佣杀人为要挟向魏某勒索7万元,魏某迫于无奈向金某转账2万元。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金某被抓获归案,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工作情况》《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人唐某某、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魏某的供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金某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犯罪的罪名、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金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金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魏某(另行处理)因饱受丈夫福某某的家庭暴力,找到被告人金某后约定由魏某出资人民币1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金某雇佣凶手杀害福某某。2019年8月23日至27日,魏某陆续向金某转账5万元作为启动资金,金某召集李某、唐某某、王某某(均另行处理)意图作案,因魏某后续资金未到账即停手。2019年11月,金某以揭发魏某雇凶杀人进行要挟,勒索魏某钱财7万元,魏某不得已向金某转账2万元。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金某被抓获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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