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373号 (2)
一、被告人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宏
审 判 员 杨 柏
人民陪审员 张毅钧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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