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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终68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沪0118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潘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潘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张莺姿
审 判 员 王 峥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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