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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679号 (2)
  一、被告人谭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王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谭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王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谭某1、王某1、谭某2、王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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