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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687号 (2)
  一、被告人仝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仝某某退赔国家税款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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