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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6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姚栋迪,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由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姚栋迪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电驱动三轮车,沿本市新村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至新村路进合阳路西侧约50米处,遇前方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被害人田静君,即驾车从被害人右侧超越时,车把手左侧与被害人相撞,致被害人头部着地受伤,姚某某停车并下车搬动被害人查看,后驾车逃离现场,路人孙某某见状报警。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田静君构成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姚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4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暂住地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110事件单登记表,道路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家属对被害人家属作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被告人姚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婷婷
人民陪审员 黄慧凤
人民陪审员 翁桂银
书 记 员 殷轶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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